荣成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1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崖头街道成山大道中段39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本庆,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崖头街道成山大道中段299号。
法定代表人:方午,董事长。
上诉人**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且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郑华章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 杨
书 记 员  李冬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