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恢441号
申请执行人:**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观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方午,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镇滨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司秉浩,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25426.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尚欠款本金及利息共95万元。现被执行人已将约定款项付清,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学   科
审 判 员  刘      宁
审 判 员  江   佳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军书记员季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