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财保28号
申请人:**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中段299号。
法定代表人:方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伦,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文,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忠会,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5万元。申请人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在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或者申请仲裁后,应将裁定书及缴费单据一并提交审判、执行机关或仲裁庭。
审判员  肖建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