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自然资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济源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南博鑫建设有限公司、济源市鑫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9001民初10482号
原告:济源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凯旋城路南新华书店东春天家园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常正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博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太行路东吉安阳光花园商务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源市鑫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坡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功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源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博鑫建设有限公司、济源市鑫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济源市鑫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济源市鑫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源市鑫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鲍东敏
人民陪审员  杨 娱
人民陪审员  翟素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