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1106号
申请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中路**。
法定代表人:卢新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源市鑫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坡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功亮
被申请人:赵功亮,男,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范涛,男,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鲁望尘,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苗方,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济源市
申请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源市鑫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赵功亮、范涛、鲁望尘、苗方名下价值800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源市鑫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赵功亮、范涛、鲁望尘、苗方名下价值800000元以内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卫 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任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