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北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奥林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北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奥林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北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7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092民初211号
原告威海市奥林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齐鲁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丛日平。
被告威海市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海滨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冯国森。
被告威海市北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海滨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君。
被告陈永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16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