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北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孙传连与威海市北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民初325号
原告:孙传连,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棋文,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北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6687796D,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君,经理。
原告孙传连与被告威海市北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孙传连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传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传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孙传连负担。
审 判 员 王继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苏雯
书 记 员 吕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