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奥洋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85号B-2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99号宝元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奥洋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院(2020)津0116民初103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036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2021年1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上述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6执199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楠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