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同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3858某某与苏州工业园区同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385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同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环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东,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同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洁雯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