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385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同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环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东,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同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洁雯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