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同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同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品赵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琼97民终1300号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7民终1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同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品赵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59弄168号5幢3楼(保税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同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品赵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7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工业园区同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州工业园区同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工业园区同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晶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印制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