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港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港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黄海大市场727图606宅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宝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望海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宝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依法对被执行人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港市××小区××房屋(辽20**东港市不动产权第0××5号、0××6号、0××7号、0××8号)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二次拍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二拍流拍价8955484元接收上述房屋以物抵债,抵偿评估费、公告费、执行费、诉讼费、利息、借款本金等。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垫付评估费27370元、公告费780元、诉讼费106460元、执行费82283元。除已执行的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