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民初4625号
原告:哈尔***经贸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瞳,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鲲鹏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宝路88号中科创业园A座10层。
被告:***,女,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鲲鹏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金圣农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元(哈尔***经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