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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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5民初107号
原告:江西龙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江西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江西龙达陶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去***道科技园路267号国际创博中心三层32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龙达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江西龙达陶瓷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龙达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3007元,减半收取计1503.5元,由江西龙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