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26民初905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
被告: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