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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安徽黑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3052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安徽黑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银河一路北侧御品华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黑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清偿拖欠的工人工资58000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6日,第一被告从第二被告处承包工程,为完成上述工程,第一被告找到原告带领木工组施工。截止2018年12月1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58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该款。因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