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宸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精宸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24号
原告:北京精宸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汪建武,总经理。
原告:北京小桥流水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岳甜夏,经理。
原告:北京三和锦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李皓,经理。
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杰,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璇,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从孝,职务不详。
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曾维彪,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精宸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小桥流水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三和锦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向原告北京三和锦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北京三和锦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7天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和锦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卢丙乾
书 记 员
王俊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