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宸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4005号 原告:***,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19号1幢5层501内5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珠***院1718号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与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