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4005号
原告:***,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19号1幢5层501内5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珠***院1718号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与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