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632号之一
原告:**港淞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市海州区苍梧路53号同科汇丰国际2号商业103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市盈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9号市民之家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实习),江苏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港淞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港分公司,第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港淞灏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港淞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6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港淞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