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90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18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西安西起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光路68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陕西憬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水厂路南侧号旺园小区第1幢2**22层02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西安西起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憬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该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