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执53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铂金公馆。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28号。 被执行人: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18号。 被执行人: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81号。 被执行人: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港前大道虹港石化7号楼205室。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20)苏07民终599号民事判决书 (2019)苏0703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03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民终599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已确认的欠付中铝公司的部分工程款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本院已经采取强制措施并且实际控制,但相应款项执行到位需要一定时间,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剩余款项执行到位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