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宁04民终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新,固原市原州区中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固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马武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彩琴,宁夏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固原医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本案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原医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日,被上诉人将自己所有的营业房以年租金6.36万元租给上诉人,约定4日付租金。上诉人先对房屋进行前期装修,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隐瞒该房屋存在严重漏雨弊端,漏水致上诉人前期装修损毁。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索要房租,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维修漏雨屋顶及赔偿装修损失,但被上诉人并未采取维修措施及答复赔偿。后上诉人得知,被上诉人屋顶漏雨是被上诉人无法修复的顽疾,原来的承租户为此而退租。被上诉人违背诚信,隐瞒瑕疵,欺骗上诉人进行牟利。为此双方一直没有协商处理好这一纠纷。由于房屋不能正常使用,被上诉人不修缮,不赔偿上诉人的装修损失,上诉人无法使用。一审未对该案以公平原则和衡平方式处理,只顾及被上诉人利益,忽视上诉人利益,未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由于房屋漏雨并致毁损装修上诉人无法营业,需等对方维修后才能正常营业并支付房租等费用,这是先合同原则及不安抗辩的正常逻辑。一审法院没有尊重事实,错误判决,损害上诉人利益。现上诉人提出上诉。
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辩称,上诉人陈述与事实不符,案涉房屋并不存在漏雨无法使用的情况,上诉人恶意拖欠租赁费并且在合同到期后拒不向被上诉人返还涉案房屋,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并且损害被上诉人作为国有企业的经济利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由固原医药公司立即交付位于固原市原州区高平路派胜世茂城S-2号楼7号营业房;2.判令固原医药公司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6.36万元(从2019年12月1日起到2020年11月30日止)、违约金2.2896万,共计8.6496万元;3.判令固原医药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房屋占用期间的租金(按照每月5300元标准从2020年12月1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固原医药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2月1日,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与固原医药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固原医药公司承租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所有的位于固原市原州区高平路派胜世茂城S-2号楼7号面积为131.81平方米的营业房,租期一年,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年租金为含税价6.36万元(不包括物业费、取暖费、安防费、水电费),全年租金应于入住前一次性缴清,约定于2019年12月4日前支付全额租金。在违约责任中,合同约定因固原医药公司迟延付款,每延期一日,应承担未付金额3%的违约金,延期超过一个月的,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和并有主张索赔的权利。在合同签订后,固原医药公司在使用房屋后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以承租房屋漏水不能经营医药为由,在对房屋部分装修后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后在约定租期到期后未向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交付租赁房屋。2021年5月24日,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固原医药公司将租赁房屋交付给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固原医药公司答辩称对发生的装修支出由固原医药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以及补偿数额。一审法院认为,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固原医药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履行过程中,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将房屋交付固原医药公司使用,固原医药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一年租金,在使用过程中,固原医药公司发现房屋前沿边缘漏水影响经营,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请求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承担,但固原医药公司均未实施,仅以漏水为由既不从事经营,也不向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进行主张,合同期满后,又未按合同约定向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交付承租房屋,且不协商解决。对此,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必要,但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即按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诉请依法裁判。固原医药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支付一年房屋租金;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延期一日支付3%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在房屋租赁中因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出租房屋前沿边缘存在漏水瑕疵,对其主张违约金予以减少,酌情由固原医药公司承担1万元;由固原医药公司承担自合同期满后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交付之日止占用房屋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费用,每月5300元,4个月零23天,共计2.5263万元。综上,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一十二条、第七百一十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一、由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交付位于固原市原州区高平路派胜世茂城S-2号楼7号(已交付);二、由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6.36万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三、由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承担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的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2.5263万元;以上费用共计9.8863万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981元,由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与固原医药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按约履行向固原医药公司交付案涉房屋义务后,固原医药公司截止2021年5月24日交回房屋前未支付相应租费,其构成根本违约应负相应法律责任。固原医药公司上诉主张其承租的案涉房屋存在漏水致其无法经营,由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维修漏雨屋顶及赔偿装修损失,其再支付租金。因案涉房屋如确实存在漏水情形影响固原医药公司正常经营,其可及时向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主张权利,但其一、二审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积极向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履行相关措施,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且对房屋漏水受损费用固原医药公司一、二审均未提供证据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原则,固原医药公司应负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上述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结合本案事实,确定由固原医药公司支付租金、占用期间费用及违约金并无不当。另,案涉房屋实际已交付于网络通信固原分公司,对屋内物品(主要为置药架)在固原医药公司未予明示放弃情形下应归其所有。
综上所述,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2元,由上诉人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万德
审判员 王喜军
审判员 李凤玲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