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58052号
原告:***,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马志远。
原告***与被告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誉百年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誉百年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解除***与誉百年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要求誉百年公司向***退还定金2万元和部分一期款3.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前,誉百年公司多次通过北京电视台播送全屋整装的虚假广告,***观看广告后拨打誉百年公司电话,并按电话指引于2019年6月23日到北京市朝阳区小悦中心对誉百年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在誉百年公司工作人员的宣传和承诺下,***于当日与誉百年公司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预定合同》,***按该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2万元。同日,***与誉百年公司又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又按该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一期款3.4万元。双方约定三天后量房,但誉百年公司在付款后就消失至今,故诉至法院。
誉百年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3日,***作为甲方与誉百年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预定合同》,约定甲方以交定金委托乙方的方式,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预算等一系列服务;甲方预付定金后,即可享受公司优惠活动;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预付2万元作为定金;双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后,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均以正式施工合同的内容为准。***在合同尾部的甲方处签字,王清作为誉百年公司的代表人在合同尾部的乙方处签字。
同日,***作为甲方与誉百年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房屋装修等事宜,装修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驼房营南里20号楼*单元***号;工程预算总费用为18万元,其中首付款11.7万元应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中期款56700元应于甲方指定房屋开始进行涂饰工程之前支付,剩下6300元为余款。
2019年6月23日,***通过支付宝向誉百年公司支付了2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向誉百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志远支付了3.4万元。誉百年公司于当日出具收据两张,分别确认收到***支付的定金2万元和部分一期款3.4万元。
***称,签订合同及付款后,其便联系不上誉百年公司,誉百年公司的办公地址已人去楼空,誉百年公司至今未按约定对***的房屋进行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另查,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向誉百年公司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本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与誉百年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誉百年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誉百年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现***以起诉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依法向誉百年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1年9月30日应为合同解除之日。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誉百年公司应将收取的定金2万元和部分一期款3.4万元共计5.4万元退还给***,故本院对***要求退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誉百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退还装修款5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 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梦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