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132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01JG814),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12号院1号楼2层239室。

法定代表人:马志远。

**与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37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定金20,000元;二、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部分一期款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1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等2家银行开有账户3个。本院已依法冻结上述账户,但账户余额过低,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保险、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案件统查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0年11月2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5、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在注册经营,现未查找到其办公地点。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37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胡 浩
书  记  员   刘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