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2013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12号院1号楼2层239室。

法定代表人:马志远。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东方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51 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的朝阳广华新城的房屋装修项目,合同约定价款170 000元。合同签订时,被告向原告承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部分装修款可享受免费设计、升级建材、赠送家具等服务,故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被告预先支付51000元。双方约定待原告房屋交付正式开始装修。2019年10月,原告收到房屋,准备通知被告开始装修,但已联系不到被告,现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预定合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收据、POS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5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预定合同》,约定:甲方以交定金委托乙方的方式,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预算等一系列服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预付20 000元作为定金。

同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承诺对拟装修的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权,有权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施工地址为朝阳广华新城。工程预算总费用170 000元。

诉讼中,原告提交POS单、收据,用以证明其已支付被告预付款51 000元。POS单显示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被告付款51 000元。原告称被告未对原告进行施工,现被告已失联。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预定合同》及《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支付被告预付款51 000元。被告收到预付款后未进场施工,上述合同无法履行,被告理应退还已收款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预付款五万一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北京誉百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东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许 萌
书  记  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