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华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庐山金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执恢1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桐泾南路叶家庄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庐山金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风景区牯岭镇河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因上述房产建于国家级名胜风景区内,属于违章建筑,故无法进行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4执恢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
审判员周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执行员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