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7491号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米可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32号莲花广场18A。
法定代表人:林育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金,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波,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火炬东路15号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高力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宣文,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若阳,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米可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厦门米可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反诉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米可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厦门米可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021元,减半收取计1511元,由本诉原告厦门米可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74元,由反诉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晓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林玉萍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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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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