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2402号
原告: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设计院。
原告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9元,减半收取计3399.5元,由原告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国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