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2345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颐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094XW。
法定代表人:张志忠。
委托代理人:余兵,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绍仁,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信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正路**信基广场**楼自编**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0127326U。
法定代表人:梅维生。
委托代理人:陆静平,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钜章,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信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8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确认以工程款3820000元了结本案纠纷,被执行人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30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880000元、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880000元、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88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88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的,被执行人除应偿还上述所欠的工程款外,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820000元的尚欠款项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5日至实际还款日按年利率8%计算),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尚欠款项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9894.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4894.02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2447.02元,被执行人负担12447元,被执行人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5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12447元,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确认,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本案以3632447元结算,由被执行人按第二项分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二、第一期于2020年11月25日前支付50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12月25日前支付500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3月25日前支付500000元、第四期于2021年4月25日前支付500000元、第五期于2021年5月25日前支付500000元、第六期于2021年6月25日前支付500000元、第七期于2021年7月25日前支付500000元、第八期于2021年8月25日前支付本案余款132447元,被执行人可提前支付款项;三、如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第一期支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包括对应的诉讼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南海区××正路北××广场××楼××室、××室、××室、××楼××室[证号分别为: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XXXX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XXXX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XXXX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XXXX号]外}的控制措施;如被执行人每支付完毕上述第一项确定款项中的100万元的,申请执行人需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未解封的不动产的其中一宗的查封[具体顺序为: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XXXX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XXXX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XXXX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XXXX号];四、如被执行人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请求,视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并申请法院执行完毕结案;如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未能足额或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按本案执行依据[(2019)粤0605民初28500号民事调解书]在扣除被执行人已履行的部分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第一期的支付义务,即被执行人已支付了5000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680.03元,该款已退作本案执行费。现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605执2345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宇鹏
执行员 郭艺文
执行员 罗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嘉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