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

广东迪日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5905号
原告:广东迪日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社区新旺大道5号(生产车间3)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11Y5J2U。
法定代表人:陶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聪,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11号颐和大厦A1栋1101-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094XW。
法定代表人:张志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迪日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迪日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1元(已减半),由原告广东迪日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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