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

佛山市广新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2669号
原告:佛山市广新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东高方大转弯的佛山市南海区高方商贸城装饰M区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5098867U。
法定代表人:李媛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楹,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11号颐和大厦A1栋1101-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094XW。
法定代表人:张志忠。
原告佛山市广新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广新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