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06民初6607号
原告: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向阳镇新丰镇西城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11号颐和大厦A1栋1101-1106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8元减半收取6164元,由原告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 静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