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621号
原告: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丁字路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仲桂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林、吴文娟,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东路(青口地税分局东侧)。
原告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坤瑞
审判员 戴培培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