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275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工业园虎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梁尚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林、吴文娟,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东路(青口地税分局东侧)。
原告连云港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连云港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