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275号
保全申请人:连云港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工业园虎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梁尚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林、吴文娟,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东路(青口地税分局东侧)。
原告连云港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连云港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1922.97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保单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1922.97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讼保全。(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30元,申请人连云港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