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沙河供销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2074号之一
原告: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1392579004,住所地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宋世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宏,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瑞,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赣榆沙河供销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13925892X7,住所地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泰和路。
法定代表人:徐在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炜,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于瑄,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连云港广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087925603B,住所地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泰和路。
法定代表人:蔡立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住连云港市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江苏邱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赣榆沙河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沙河供销社)、连云港广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宏,被告沙河供销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炜、刘于瑄,被告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邱斌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6月7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免收取22,893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虎
审 判 员  龚书明
人民陪审员  周建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金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