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大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石桥分公司、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柘汪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民初631号
原告:连云港赣榆大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石桥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
负责人:**越,经理。
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柘汪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新城区。
负责人:***。
被告: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连云港赣榆大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石桥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柘汪分公司、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赣榆大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石桥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连云港赣榆大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石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 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