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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07民初3444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公司、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