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07民初3444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公司、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