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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07民初10942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区三余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蒋某某,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5元,减半收取计27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