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执256号
本院受理的安徽鑫衍锌钢护栏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靖江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鑫衍锌钢护栏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南京仲裁委员会(2020)宁裁字第859号]由靖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明霞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万 辉
书记员 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