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恢6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4日生,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地***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7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101663XK,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7日生,住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282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以(2021)苏1282执3075号案件立案受理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2021)苏1282执3075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207.02元作执行费,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靖江市×××、靖江市×××、泰州市×××、×××不动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A×××**奥迪牌、苏A×××**江淮牌汽车各一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分别至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靖江市靖江市新桥镇德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靖江市新桥城乡建设有限公司、靖江市华力管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下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单位的工程款债权570万元。 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银行存款8000元,扣划***银行存款1542.64元,依法提取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宿迁市富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130万元,依法扣划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16136元。上述所提取的工程款债权130万元,转移172000.20元至(2022)苏1282执2717号案件、转移50020元至(2022)苏1282执1332号案件、转移35235元至(2022)苏1282执1216号案件。本案足额收取执行费53405元,发还本案申请执行人共计3835225.46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282执恢621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