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18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101663XK,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6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282执187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的,本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