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黑山景龙粮食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726民初7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山景龙粮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山景龙粮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彦明
法官助理陈杰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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