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志起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分公司、国家管网集团联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4民初2456号
原告天津志起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分公司、国家管网集团联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志起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志起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平
书记员 张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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