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韦大全等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青0102民初3078号
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大全、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永秀、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大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的第一组和第四组证据不予质证,认为其公司不是适格主体;对第二组和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韦大全、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商砼款244165元及支付利息损失28713.11元的主张,因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韦大全、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原告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7元,由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明军
法官助理    马臻昀 书记员    毛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