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082执恢320号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天鹅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荣成市天鹅湖开发区。
被执行人***,汉族,女,住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天鹅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10)荣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2010)荣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卞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