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1807号
申请保全人:荣成市天鹅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天鹅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永亮,总经理。
被保全人:荣成盛源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成山六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荣成市天鹅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盛源水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荣成市天鹅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18)鲁1082民初6789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保全人荣成盛源水产有限公司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山支行账户91×××28存款500万元。2020年8月10日,荣成市天鹅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保全人荣成盛源水产有限公司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山支行账户91×××28存款50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
审判员 吕学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