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天鹅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天鹅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执保216号
申请保全人:**市天鹅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天鹅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永亮,总经理。
被保全人:**盛源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镇成山六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市天鹅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盛源水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市天鹅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18)鲁1082民初678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保全人**盛源水产有限公司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山支行账户91×××28存款500万元。2019年8月9日,**市天鹅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保全人**盛源水产有限公司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山支行账户91×××28存款50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
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