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通辽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市通达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通辽市通达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瀛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永胜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辽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市通达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0304民初12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通辽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市通达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案涉《设备、材料代购协议》《机械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均系仲裁或管辖权约定不明的情形,本案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权。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通辽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还认为案涉的《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也应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 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设备、材料代购协议》均系针对“内蒙古幼儿园亮化”“文体广场维护维修”“**路节点亮化”彩灯制作项目中劳务、机械租赁、设备及材料代购而分别签订的合同。虽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解决”,《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自贡市龙腾文化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设备、材料代购协议》约定发生纠纷由法院裁决,但该三份协议均属于对仲裁或管辖权约定不明的情形,故本案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权。本案系彩灯制作,不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故通辽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案涉的《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系双务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加工制作的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价,故本案应有两个以上合同履行地,但合同未明确约定由哪个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属于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形。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起诉要求通辽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作为货币接收一方,其所在地的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观海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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