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502民初7831号
原告:***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东段3519号(东郊办事处四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日乐图,内蒙古瀛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偲,内蒙古瀛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通达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中心大街1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市通达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建(**)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建(**)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4.00元,由原告***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玫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毕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