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425民初746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泾阳县永乐镇。
被告:陕西中环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礼泉县西张堡镇陕西资源再生产业园。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4255835208833。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围镇。
被告:***,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系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中环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都丽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刚